近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篡改证据、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以震慑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
原告陈某诉称,2023年5月9日郭某因孩子生病,由彭某担保向其借款4000元,另加500元给其喝酒。后陈某索要未果,又找不到郭某,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庭审过程中,原告陈某具体描述了借款的时间、地点等细节,一再表示借款金额是4000元,微信转账1200元,现金出借2800元,甚至提出借款时有路人旁观。
彭某辩称,他不是担保人,只是借款的见证人。郭某因孩子生病急用钱,分别向彭某、陈某借款800元、1200元,后陈某要求郭某出具金额为4500元的借条。对于借款的细节,彭某的描述也与陈某大相径庭,地点都不一致,在借条上他只写了名字,没有写所谓的“担保人”。
庭审过程中,面对法官的发问,陈某一时漏嘴说“可能最后写了三个字担保人”,但又即刻否认。结合陈某在其他诉讼案件中持有的借条和该案的“借条风格”有所不同。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先后3次同陈某谈话,一再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篡改证据将面临法律制裁,陈某最终承认自己在出借款项后擅自添加“担保人”字样,目的是为了保证借条的严谨。
法院认为,彭某不是涉案借贷行为的担保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对陈某篡改证据原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