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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日报:无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出事故,法院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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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09:43: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无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无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在同车道行驶超车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郭某某住院花费医疗费31722.02元,保险公司垫付25075.12元。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172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最终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原告7166.9元,给付保险公司25075.12元。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四级法官蔡小云介绍,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摩托车以燃油驱动的就是机动车,以电力驱动的就是非机动车。其实,机动车不仅包括各类汽车,同样包括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超标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被保险人在无证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拒绝理赔。另外,行为人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亦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提醒大家出行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