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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内开”改“外开”?家门口的“法庭”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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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5 16:22:03 打印 字号: | |


巡回法庭


“现在开庭!”10月25日上午9:30,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在兰亭锦园小区开庭审理,近20名小区居民现场旁听。

原告戴先生和被告沈先生是相邻的603和604房主,他们两家的入户门呈90度夹角,开发商交付时,603是外开门,604是内开门。然而,戴先生入住后却发现,604的房主将原入户门拆除,改成了一扇尺寸更大且为外开式的入户门。

“内开”改“外开”后,只要房门打开,两家人共用的走廊就显得很拥挤,戴先生觉得邻居擅改入户门的行为,导致正常通行受阻,也增加了安全隐患。所以多次和邻居沟通要求整改,但邻居沈先生却始终拒绝整改,遂将其诉至法院。



宿迁经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研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这是一起小区业主间发生的纠纷,便到现场实际勘验,并组织双方调解,但是戴先生和沈先生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差距较大。

本着让矛盾化解在源头,同时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宿迁经开区法院把庭审“搬”进了社区,并邀请小区居民旁听。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沈某为个人便利改变其房屋原有设计,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经物业告知后仍未整改。经现场勘验发现,沈某改变后的入户门向外开启影响了戴某的通行及通行安全。

沈某虽然对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其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占有、侵占通道,也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

最终一审判决,沈某将房屋的外开式大门整改为内开式大门。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陈研耐心向被告沈先生释法明理,督促其配合整改。法官干警向过往居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册等,就生活中常见的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居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居民用合法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小区业主赵大爷表示:“原来擅自改入户门是不对的,今天的庭审让我们收获很多,以后遇到事情,也会选择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