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召开防范与惩治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经开区法院在防范与惩治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方面的主要做法,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宿迁经开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芳芳通报防范与惩治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方面的主要做法,民事审判庭庭长朱保东发布典型案例。
新华日报、现代快报、央广网、中国新闻网、宿迁日报、宿迁广播电台等中央、省、市级媒体记者及部分人大代表应邀参加发布会。
发布内容
宿迁经开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治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行为,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建院一年来,已对5起案件的8名当事人及证人进行处罚,另对虚假陈述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11名当事人、证人进行责令具结悔过、训诫等处罚,有力制裁、遏制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行为。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防范与惩治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工作。
准确界定如实陈述义务的主体
虚假陈述常见主体是案件当事人、证人。当事人本人未参加诉讼,仅代理人参与诉讼时,我院采取让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其诉讼中关于事实的陈述是否源自委托人,对部分与案件处理关系重大的事实则通常采取当庭电话核实或庭后书面确认的方式进行确认,规制当事人“转述错误”的借口。
明确虚假陈述认定标准
对何为虚假陈述采用狭义的当事人陈述概念,即仅指当事人或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词和叙述。在涉及是否处罚时,严格审查当事人或证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故意,对语言表述不准确,或因记忆模糊等因素所致陈述不准确、不到位,甚至错误的情形,原则上不予处罚,避免过度加重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
专门告知、提醒不得虚假陈述
首先,原告起诉及被告、第三人应诉时履行书面告知程序,提醒当事人不得作虚假陈述。其次,在庭审前宣读法庭纪律后再专门就不得虚假陈述进行提醒,要求出庭证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再次,诉讼中发现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时进行初次提醒,对当事人及时更正的,则仅予以训诫等轻处罚。
把握处罚力度,确保罚当其过
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在具体操作中不为追求处罚效应而动辄顶格处罚,而是根据案件事实追求罚当其过。经开区法院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第一份针对虚假陈述处罚决定书,至今已对5起案件,8名当事人或证人进行了罚款,而对其他11名当事人或证人则处以具结悔过、训诫等轻处罚。
下一步,宿迁经开区法院将持续开展预防和惩治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工作,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规范要求,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增强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全力打造诚信诉讼、依法维权的良好诉讼氛围,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民事诉讼服务。